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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购买,流程浪费
已办结
刘局长您好:我是一名白血病患者。首先感谢国家,省市领导,医保局领导将《昕维》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现在有一个问题需要反馈给你!在购买药品的时候存在浪费问题!流程如下:挂号→找医生开具纸质版《处方》剪头去医保中心审批→买药!您能否推动一下,电子《处方》!这样既节省了纸张又节省了医院医生的资源!同时还有利于,监督管理!谢谢
2020-05-17
博爱医院上访信续(四)
已办结
刘局长您好:我是梨树博爱医院林建勇,上次去长春没见到你,回来后给您信箱发了邮件,又与5月11日和王处长通了电话,据王处长讲,刘局长非常重视
当天又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我们提出的问题,准备从保护民营经济和维稳的角度同梨树县政府或梨树市场监管局沟通,让我们做好职工稳定工作,还告诉我们
别着急,如果到三个月法院来执行,就给省局打电话。
据说上周省局王宏副局长又主持召开了,本案相关市、县局长参加的调度会,但未做出处理决定,昨天我又和王处长通了电话,她又说强制执行申请已经梨树县法院核准同意执行,省局就没什么办法解决了,这完全是托词,我们通过局长信箱到省局上访,省局第一次回复时间是4月3日,告诉我们“反映的问题已通过走流程了,让我们耐心等待“为什么在局内走流程走了一个多月?一直拖到法院核准,同意执行后又说没有办法了,既然省局认同我们的上访理由,理解我们的困境想帮我们解决,按照省局的意见,我们也和法院做了沟通,据法院相关人员讲,到了法院执行阶段还有中止执行条款,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本案完全符合这款中止执行条件,因为强制执行的结果就是,投资人破产、医院倒闭、员工下岗、老百姓又失去了一个求医问药的好去处。中止执行不但不损害公共利益,医院还可在解决几十名职工就业问题的同时继续为广大患者服务。强制执行案件只要申请人同意或者不反对中止执行,法院随时都可中止执行,这个时间段没有期限,不需要讨论是非对错,也不需要撤销原处罚决定,所以省局真心想帮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完全可以按省委省政府今年4月10下发的扶持民营企业的文件,告诉县局去和法院沟通即可,如果连这都做不到就是你们不想解决问题,逼着我们去省委省政府及北京上访,我想这也是刘局长不想看到的结果,因此在完全结束省局上访流程之前,我很想和您见一面直接谈一谈,不知你想见不想见,请尽快回复,这次我们真的等不了太长时间了。
2020-05-18
刘局长您好
已办结
刘局长您好:我叫林建勇,福建泉州人,是梨树博爱医院的投资人和法人代表,昨天专程来找您,没见面很遗憾,法规处王处长等三名同志诚恳的接待了我们,据接待同志讲,刘局长对我反应的问题非常重视,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但因没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所以没给我们具体答复。为此我还想和刘局长单独探讨几个问题,一是省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省政法委牵头制定的、1月22日印发的,《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不知道刘局长看过没有?轻微犯罪都可以免责免罚,我们连违法都够不上,还不能免责免罚吗?第二4月10省委省政府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药监局也应该是必须执行吧?本次处罚,公立医院实质都没处罚,就我们一家民营小医院受到重罚,还不该按省委省政府文件给予保护吗?第三既然本案外市县也有按68条处理的,也有按66条免责的,我们为什么不行?第四梨树人大常委会有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认同,应该免予或减轻处罚,或者按68条重新处理,只因都怕担责无人敢办,所以说裁量基准是省局制定的,只要省局同意就能办,我这民办小企业的大冤案,省药监局作为省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说句公道话还不行吗?如果省局直接处理有困难,就把我的第一封上访信,迁回梨树,让其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按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重新调查处理还做不到吗?难道我这小企业大冤案还要省长和省委书记直接为民做主吗?第五梨树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篡改国家法律法规,条例66条免责条款(二)原文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们去北京验收为保证验收质量特聘请两名专家参与,共同确认设备和手续都没有问题并签署了验收清单,这怎么能算未履行查验义务,然而,梨树市场监管局认定我们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不能免责,刻意增加“严格”二字这不是篡改国家法律法规吗?这还不是省局纠正县局错误的理由吗?第六昨天和我同去的李基平是职工代表,医院为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医院倒闭他们将下岗去省局文明上访只去一人,如果离开省局继续上访,可能就是几十人了,等事情闹的不可收拾,责任不是更大吗,尽快解决还来得急,期待刘局长为我们做主。
2020-04-30
长春中日友好医院欺人太甚
已办结
18号开始检查做引产,到今天也没有做上,做无痛的需要家属陪同做肺炎检测,我妻子做了检测,家属再做检测又要耽误一天,我们决定做正常引产,医保还可以报销,今天22号了,还是没有做上,医生告诉家属还是需要做新冠检测,我就想知道我们做个引产有那么难吗?我们知道现在非常时期,但是相比较4天来回奔走的时间与一次性告诉需要做的检查哪个风险大,这就相当于普通人感冒发烧,医生却告诉需要查痔疮,医无良医
2020-04-22
关于卡波姆妇科凝胶预防HPV问题
已办结
尊敬的刘局你好!我看到目前市场上有吉林长春某厂生产的主要成分卡波姆的缓解HPV的凝胶。我想请问,贵局器械注册处是依据卡波姆的药理作用还是其物理作用来审批这个产品的。这种卡波姆成分的产品可以缓解HPV一些相关症状,是不是存在欺骗患者或者是在误导患者?严重的甚至是会耽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医疗产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不是用来糊弄患者的。更不能是用于害人的。
2020-04-21
化妆品公司资质
已办结
您好,我想查询一下关于diudiu品牌化妆品的资质
2020-04-20
关于公主岭市岭西街道四季新城怡德药店的口罩无合格检验标志,故意抬高药品价格的问题
已办结
本人于4月4日在四平市公主岭市岭西街道四季新城怡德药店购买口罩时,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所谓的医用口罩,该口罩无任何的检验合格标志,无外包装,没有任何的生产厂家标识,试问贵局该店是否存在违规。一问价格更是高的离谱一片所谓的一次性“医用”口罩需要8.6元,试问贵局该店的劣质口罩是否符合价格标准。
之前也在该店购买过药品,购买处方药品都不需要出具医院的处方证明,是否存在违规,最后望贵局给予查处!
2020-04-19
上访信续(2)
已办结
收到省局第一次回复让我们耐心等待我们很高兴,收到第二次回复,我们很失望,完全是应付,对我们上访诉求“同案应使用同一条法规”根本没有正面回复,还让我们去长春市宽城分局反应,请问长春市宽城分局能管梨树市场监管局吗?看来不单纯是梨树县局而是全省药监系统都不作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省食药局把宽城分局和梨树县局都调到省局共同研究,如何统一执法标准,是梨树改用六十八条?还是长春改用六十六条?如果赛德公司按六十六条,7.5倍罚款应罚七千叁百七十六万,这样的罚款判例全国也找不到,也根本无法执行,且后者罚款已执行,改是不可能的。另外梨树处罚决定也与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社会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直接抵触。同案执法标准又必须统一,自然是梨树改用六十八条,我们不但能接受,也不再追问其它单位如果处理,事态自然平息。另外我们对第二次回复还有个不解?回复中用的是“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什么意思?是新官不理旧账?还是原省食药局的违法行为与现在的省食药局所有人员都无关?我们只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分原来和现在,我们上访只选择省厅(局),而不去省政府和国家总局,上访信也只投厅、局长信箱,而不投省长信箱和国家总局局长信箱,同时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不去各级纪委、监委投诉,只是不想把事情搞大,给我省特别是市场监督和药监系统造成太坏的影响,时隔不到两年又发生第二次比长生制药还严重的大案对谁都没有好处。不要把我们的理性上访,当成是无能软弱?如果坚持梨树处罚标准不改,那20多台没处理设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是四、五个亿,责任谁能承担的起?全省药监系统,包括长春海关恐怕要有几十人受牵连,这是我们和你们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人不能被逼走投无路,人若被逼急了哑巴都会说话。我们这次回复只想问省厅(局)对我们的上访案件,你们还管不管?想不想在系统内解决?如果答复是继续研究处理,我们可以继续耐心等待,如果不想在系统内解决,马上告知,我们将通过其它能管又愿意管的部门去解决。
2020-04-14
上访信续(2)
已办结
收到省局第一次回复让我们耐心等待我们很高兴,收到第二次回复,我们很失望,完全是应付,对我们上访诉求“同案应使用同一条法规”根本没有正面回复,还让我们去长春市宽城分局反应,请问长春市宽城分局能管梨树市场监管局吗?看来不单纯是梨树县局而是全省药监系统都不作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省食药局把宽城分局和梨树县局都调到省局共同研究,如何统一执法标准,是梨树改用六十八条?还是长春改用六十六条?如果赛德公司按六十六条,7.5倍罚款应罚七千叁百七十六万,这样的罚款判例全国也找不到,也根本无法执行,且后者罚款已执行,改是不可能的。另外梨树处罚决定也与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社会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直接抵触。同案执法标准又必须统一,自然是梨树改用六十八条,我们不但能接受,也不再追问其它单位如果处理,事态自然平息。另外我们对第二次回复还有个不解?回复中用的是“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什么意思?是新官不理旧账?还是原省食药局的违法行为与现在的省食药局所有人员都无关?我们只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分原来和现在,我们上访只选择省厅(局),而不去省政府和国家总局,上访信也只投厅、局长信箱,而不投省长信箱和国家总局局长信箱,同时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不去各级纪委、监委投诉,只是不想把事情搞大,给我省特别是市场监督和药监系统造成太坏的影响,时隔不到两年又发生第二次比长生制药还严重的大案对谁都没有好处。不要把我们的理性上访,当成是无能软弱?如果坚持梨树处罚标准不改,那20多台没处理设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是四、五个亿,责任谁能承担的起?全省药监系统,包括长春海关恐怕要有几十人受牵连,这是我们和你们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人不能被逼走投无路,人若被逼急了哑巴都会说话。我们这次回复只想问省厅(局)对我们的上访案件,你们还管不管?想不想在系统内解决?如果答复是继续研究处理,我们可以继续耐心等待,如果不想在系统内解决,马上告知,我们将通过其它能管又愿意管的部门去解决。
2020-04-14
上访信续(2)
已办结
收到省局第一次回复让我们耐心等待我们很高兴,收到第二次回复,我们很失望,完全是应付,对我们上访诉求“同案应使用同一条法规”根本没有正面回复,还让我们去长春市宽城分局反应,请问长春市宽城分局能管梨树市场监管局吗?看来不单纯是梨树县局而是全省药监系统都不作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省食药局把宽城分局和梨树县局都调到省局共同研究,如何统一执法标准,是梨树改用六十八条?还是长春改用六十六条?如果赛德公司按六十六条,7.5倍罚款应罚七千叁百七十六万,这样的罚款判例全国也找不到,也根本无法执行,且后者罚款已执行,改是不可能的。另外梨树处罚决定也与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社会危害的,不予行政处罚”直接抵触。同案执法标准又必须统一,自然是梨树改用六十八条,我们不但能接受,也不再追问其它单位如果处理,事态自然平息。另外我们对第二次回复还有个不解?回复中用的是“原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什么意思?是新官不理旧账?还是原省食药局的违法行为与现在的省食药局所有人员都无关?我们只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分原来和现在,我们上访只选择省厅(局),而不去省政府和国家总局,上访信也只投厅、局长信箱,而不投省长信箱和国家总局局长信箱,同时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不去各级纪委、监委投诉,只是不想把事情搞大,给我省特别是市场监督和药监系统造成太坏的影响,时隔不到两年又发生第二次比长生制药还严重的大案对谁都没有好处。不要把我们的理性上访,当成是无能软弱?如果坚持梨树处罚标准不改,那20多台没处理设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就是四、五个亿,责任谁能承担的起?全省药监系统,包括长春海关恐怕要有几十人受牵连,这是我们和你们都不想看到的结果,但是人不能被逼走投无路,人若被逼急了哑巴都会说话。我们这次回复只想问省厅(局)对我们的上访案件,你们还管不管?想不想在系统内解决?如果答复是继续研究处理,我们可以继续耐心等待,如果不想在系统内解决,马上告知,我们将通过其它能管又愿意管的部门去解决。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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