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数据
刘局长您好 咨询 已办结
2020-04-30
刘局长您好:我叫林建勇,福建泉州人,是梨树博爱医院的投资人和法人代表,昨天专程来找您,没见面很遗憾,法规处王处长等三名同志诚恳的接待了我们,据接待同志讲,刘局长对我反应的问题非常重视,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但因没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所以没给我们具体答复。为此我还想和刘局长单独探讨几个问题,一是省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省政法委牵头制定的、1月22日印发的,《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免责免罚清单》不知道刘局长看过没有?轻微犯罪都可以免责免罚,我们连违法都够不上,还不能免责免罚吗?第二4月10省委省政府又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药监局也应该是必须执行吧?本次处罚,公立医院实质都没处罚,就我们一家民营小医院受到重罚,还不该按省委省政府文件给予保护吗?第三既然本案外市县也有按68条处理的,也有按66条免责的,我们为什么不行?第四梨树人大常委会有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认同,应该免予或减轻处罚,或者按68条重新处理,只因都怕担责无人敢办,所以说裁量基准是省局制定的,只要省局同意就能办,我这民办小企业的大冤案,省药监局作为省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说句公道话还不行吗?如果省局直接处理有困难,就把我的第一封上访信,迁回梨树,让其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按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重新调查处理还做不到吗?难道我这小企业大冤案还要省长和省委书记直接为民做主吗?第五梨树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篡改国家法律法规,条例66条免责条款(二)原文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们去北京验收为保证验收质量特聘请两名专家参与,共同确认设备和手续都没有问题并签署了验收清单,这怎么能算未履行查验义务,然而,梨树市场监管局认定我们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不能免责,刻意增加“严格”二字这不是篡改国家法律法规吗?这还不是省局纠正县局错误的理由吗?第六昨天和我同去的李基平是职工代表,医院为他们缴纳了五险一金,医院倒闭他们将下岗去省局文明上访只去一人,如果离开省局继续上访,可能就是几十人了,等事情闹的不可收拾,责任不是更大吗,尽快解决还来得急,期待刘局长为我们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