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姓名:袁金林留言时间:2022-04-12 10:22:43
     留言内容:
    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仁丹”(国药准字Z22021661)其包装为每盒100袋。包装上标示有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年*月);包装内的最小包装每袋上面标注有效期:36个月;批号:******。药店按袋销售给顾客,顾客说药袋上有效期标注为36个月,但无生产日期信息,无法了解到什么时候过期。请问:药品最小包装上有效期:以**个月或**年,但又未标示具体生产日期,这种有效期标示方法正确吗?(这种标示方法似不符合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期标示方法。)(大部分药品最小包装的有效期是按“有效期至:**年*月或有效期至**年*月*日。)
     回复内容:
    您好,药品的生产日期及有效期依外包装为准。
     回复单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2-04-12
  • 姓名:段慧军留言时间:2022-04-06 16:44:05
     留言内容:
    药品名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在药品外包装盒上面把那字改为"那",用站酷高端字体打的多了一横,是否属于字体改变微小变更的一种?是否需要申请或备案?
     回复内容:
    您好,具体情况请咨询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电话0431-81763085
     回复单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2-04-07
  • 姓名:饶平红留言时间:2022-03-18 11:29:03
     留言内容:
    吉林省药监老师们好,我是四川一家药品批发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公司计划从吉林省一家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原料药,该原料药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2020年10月10日)上审批结论为:经审查,同意本品再注册。由于本品长期未生产,恢复生产时,须向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我局现场检查并抽验一批产品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2020年10月28日该原料药生产企业向吉林省局药品注册处递交了恢复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同年12月接受了某检查分局的检查,并现场抽取了改原料药送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查结束当日出具了药品再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综合评定结论:通过。2021年2月检查分局出具了“检查分局药品再注册现场检查审核意见表”,给出的审核意见为:生产现场经检查合格,样品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同意上报。当时有和该生产企业沟通,得到的回复是吉林省局不会给出结论性文件,检查和抽检合格即可生产和销售。目前我司想确认:检查分局给出的审核意见为检查合格,同意上报,那吉林省药监局并没有给出最终的是否同意其恢复生产和上市销售的结论性文件,该企业是否可以生产和销售该原料药。
     回复内容:
    您好,具体情况请咨询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电话0431-81763056。
     回复单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2-03-18
  • 姓名:梁迪留言时间:2022-03-08 16:45:18
     留言内容:
    尊敬的药监局老师您好, 根据2020年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办者应当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到需要抄送临床试验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请问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在是否需要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如需要,备案流程及要求是什么?
     回复内容:
    您好,具体情况请咨询我局药品注册监管处,电话0431-81763183
     回复单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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