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对辖区内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逐一进行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零售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地要对辖区内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批发企业逐一进行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三、各地要加强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四、各地要继续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认证检查工作,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
五、各地要严格履行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把药品GSP的要求落实到药品流通各个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请各地于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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