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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2-31 15:57:29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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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对辖区内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逐一进行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零售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地要对辖区内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批发企业逐一进行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三、各地要加强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四、各地要继续做好药品零售企业认证检查工作,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

五、各地要严格履行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把药品GSP的要求落实到药品流通各个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请各地于2016115日前将本辖区核查情况报省局药品流通处。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1231

599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