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省局对2014年3月11日印发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食药监法〔2014〕58号)施行一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