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的要求,自
一、关于在
根据国家总局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文规定,“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当于
1、在
2、
》中的要求申请生产备案。
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市州局组织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培训,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情况进行指导,原则上应要求企业一次性地先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再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
二、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范围的确定问题。
鉴于目前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没有统一的分类编码,国家总局尚未正式完成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制定,因此将会出现实际操作的困难。为了统一全省医疗器械生产范围的确定,现暂时规定如下:
1、在国家总局正式发布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之前,暂时沿用原来的一级分类目录及其编码确定生产范围的表述。
2、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范围表述,可以采用“II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的生产范围表述为“II类6840体外试剂诊断仪器”。
3、医疗器械生产范围的编码确定,按照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注册编号的第2、3位数字,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上备案信息的一级分类编码选用。
三、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产品自检报告认可事项。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都已经规定取消申请注册和生产许可时递交“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结果报告”的要求。为此,我局将从
2、自
3、对按照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自检报告认可事项,将于
四、关于原来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申请延续换证事宜。
1、从
2、对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而至有效期到期延续许可时仍然未获得注册证或者也未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将不予延续许可。
3、对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的规定,考虑到法规实施日期的过渡,在
4、原已办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备案的,委托双方任何一方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或者发生0变更、延续、补发时,原委托生产登记备案应当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生产手续。
原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备案的,其委托生产登记备案至
5、对原来主要以委托生产方式维持产品生产的企业加强管理。该类企业如符合保持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拥有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控制、拥有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的能力、拥有最终产品放行权力和控制、拥有产品售后服务和预防纠正能力的要求,可以继续给予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的许可。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