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清单
一、主体人员规范类
1.严禁未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不具备行政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3.严禁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超出管辖区域,对不属于省局管辖的事项实施行政检查。
4.严禁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或者实施未录入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未报省司法厅备案的行政检查事项。
5.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辅助人员、技术人员、聘用人员等单独实施行政检查。
6.严禁不具备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人员申领执法证件。
二、频次管控类
7.严禁超出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常规检查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8.严禁未经省政府批准组织专项行政检查(国家部委联合组织、国家药监局部署的除外)。
9.严禁能够合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仍重复或者多头检查。
10.严禁下达行政检查指标,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挂钩。
11.严禁以观摩、督导、调研、考察、帮扶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12.严禁通过非现场监管(如书面核查、信息共享、远程监管、数据监测) 能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仍实施入企现场检查。
三、检查合规类
13.严禁未经省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
14.严禁未按省局负责人批准的行政检查方案实施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15.严禁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16.严禁不主动向企业“ 亮码”进行核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不告知行政检查依据及权利。
17.严禁对同一区域、相同类型企业,在行政检查频次、问题认定及检查标准上任意差别对待,实行选择性检查。
18.严禁实施行政检查后,未按规定时限、规范格式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报告或者告知行政检查结果(协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19.严禁随意修改、涂改、伪造现场行政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抽样凭证、行政检查情况记录等执法文书和案卷材料。
四、作风纪律类
20.严禁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
21.严禁在行政检查期间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严禁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企业。
23.严禁利用行政检查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提供便利条件。
24.严禁以行政检查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场或全程陪同。
25.严禁向被检查企业通风报信,透漏检查内容。
26.严禁在行政检查工作期间饮酒、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27.严禁在行政检查工作期间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28.严禁违规泄露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有关信息。
五、着装用语类
29.严禁在行政检查工作期间不按照规定着装、戴帽和佩戴标识,与便服混穿,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者饰品。
30.严禁在行政检查过程中举止不文明、用语不规范,使用侮辱性、歧视性、威胁性语言,或者态度生硬蛮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