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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XK-018 核(换)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变更事项审批

2017-12-21 13:24: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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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XK-018 核(换)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变更事项审批

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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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责任设定依据 问责依据 备注
220000-SY-XK-018 行政许可 核(换)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变更事项审批 1、核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2、延续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企业名称、法人)
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增加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发生变化)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通过)
1-2.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2016103号)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3.同1-2.
1-4.同1-2.
2-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2)现场核查:指派2-4名有资质的审查员按食品添加剂审核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规定时限内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5、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同类产品增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2-2.同2-1.
2-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4.同2-3.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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