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 220000-SY-XK-017 | 行政许可 | 核(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 1、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2、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3、《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企业名称、法人) 4、《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增加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发生变化) 5、《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同类产品增项)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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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应当由行政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 ||||||||
|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规定时限内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
| 4.送达责任:将《食品生产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