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 220000-SY-XK-016 | 行政许可 | 特殊药品的审批 | 1、特殊药品购用证明的审批(包括咖啡因、氯胺酮、罂粟壳、麻黄素、麻黄素单方制剂凭证) 2、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年度需求计划的(事前)备案 3、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标准品、对照品)购用审批 4、教学、科研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的审批 5、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的审批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的审批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同1-1. 1-3.同1-1. 1-4.同1-1.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规定。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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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合格的通知企业修改,审查合格的,负责人签字,核发购用证明。 | ||||||||
|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规定时限内发给购用证明。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 ||||||||
| 4.送达责任:将购用证明送达申请人。 | ||||||||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教学科研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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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