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 220000-SY-JL-001 | 行政奖励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 | 无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工作部署责任:按规定制定奖励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与省公务员局联合部署并共同组织实施。 | 1.吉林省公务员局《关于通知经中央批准和备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吉公局函〔2014〕67号) 附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中央批准和备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项目名称:全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 主办单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单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活动周期:5年 评选范围: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奖项设置:先进集体20个、先进工作者50名 经费来源:自筹 2.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1〕13号)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期所属单位举报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在适应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十九条 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预算管理。 |
1.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办发【2011】13号)第二十二条:“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公务员局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查检。对擅自开展或超出批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对滥发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相关部门责任:省公务员局作为奖励主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奖励工作。 文件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励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第13条 |
| 2.受理责任: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通知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及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 | ||||||||
| 3.公示评选责任:推荐对象上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前,要在其所在单位公示5天,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评选,确定最终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对象。 | ||||||||
| 4.表彰责任:吉林省公务员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表彰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