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 220000-SY-QT-004 | 其他职权 |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评审 | 无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吉林省药学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时间地点及材料样式和规定的条件要求,受理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 1-1.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1-2.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13〕13号) 2-1.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 第五条省人社厅负责组建或授权各市(州)人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委会办事机构)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系列或专业类别、评审等级以及评审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未经省人社厅授权擅自组建的评委会,不具备任何职称评审权限,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六条评委会必须按照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原则上,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每个系列或专业只设1个评委会,正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职称。 第七条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下发本评委会评审工作部署文件,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的参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单位和相关受理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 2-2.《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吉人字〔2006〕69号) 3.同2-1. 第二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分类汇总,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参评人员名册》。第二十二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委会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文件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评委会专家库名册、申报参评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并申请例会。 第二十三条 由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和申报参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备案,并根据各评委会上报专家库情况,按照1:2比例选定相应数量的评委会委员及备选委员。同时,结合例会申请审核情况,由省人社厅核定下发《评委会例会通知单》,明确评委会例会时间、评委会委员人选和评审人员等相关事宜。 4.同2-1. 第三十三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经省人社厅授权由评委会组建部门发文公布。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省人社厅公示核准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并经查实确认的违纪违规人员,取消其职称评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同2-1 第三十四条 省人社厅对核准公布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签署核 准意见、加盖核准印章,一并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返还相应 评委会办事机构。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与各申报人员推荐单位做好申报人员材料 的交接反馈工作。 |
一、《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 第三十八条 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推荐单位和受理部门,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全省人社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委会委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四十条 评委会委员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由省人社厅取消其委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评委会不得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予以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其评委会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吉林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 3.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单位停止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申报评审工作。 4.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评委会委员,按审批权限撤销其评委资格,终身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违反评审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三、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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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责任:按照条件和规定对申报对象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整理,对审查的结果通报给评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 ||||||||
| 3.评审责任:按照规定组织召开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依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和审查,确定通过人员名单。 | ||||||||
| 4.公示责任:集中公示取得资格人员名单。 | ||||||||
| 5.送达责任: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送达申报对象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