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 220000-SY-QT-003 | 其他职权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无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审核责任:网上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
1.《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 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
1.《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吉政发[2007]41号)有关规定的行为。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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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核责任:(1)在规定时限内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2)符合要求的,提交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 ||||||||
| 3.确认责任:(1)在规定时限内对通过复核的材料进行确认。(2)对通过确认的,完成网上备案流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 ||||||||
| 4.事后管理责任:(1)产品备案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后检查。(2)在备案材料审核及备案后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对未上市销售的产品责令改正;对已上市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