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0000-SY-QT-002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暂停销售

2017-12-21 14:14:00    |    来源  :     |    
访问量|    
打印    |    字号 : [ ]    |    分享

220000-SY-QT-002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暂停销售

项目
编码
项目
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责任设定依据 问责依据 备注
220000-SY-QT-002 其他职权 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暂停销售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涉及有关产品应当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同2.
4.同2.
5.同2.
6-1.《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21号)三、从严处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6-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3〕45号)
7.同6.

1.《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2.调查取证责任: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情况,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采取措施前告知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调查终结后,符合程序的,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织合议,决定采取措施。
6.送达责任:决定采取措施后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分享到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