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编码 |
项目 类别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按环节分解) |
责任设定依据 | 问责依据 | 备注 |
| 220000-SY-QT-001 | 其他职权 | 使用的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备案 | 无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发放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帐号责任:申请人到省局提出备案申请时,按规定向备案人发放系统登录帐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
1.《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吉政发[2007]41号)有关规定的行为。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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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核责任:网上收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备案人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原件,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并发放备案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 ||||||||
| 3.事后管理责任:发现存在应当取消备案的情形,应当依法取消保健食品备案。 |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