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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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220000-SY-QZ-012 | 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项目分解: |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处 | 承办负责人: | 王志东 |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 咨询电话: | 81763175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 |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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