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处理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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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48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第71号)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权力运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