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对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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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02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孙威 |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 咨询电话: | 81763407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运行图: ![]()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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