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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14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处罚

2014-11-06 09:50: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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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014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014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药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孙威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工作日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07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1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