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因受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及本级机关指派、具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批准承担或参与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核查认证、学习考察、参加培训、学术会议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等),到国(境)外在限定时间内从事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批准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二)已退(离)休或距退休时间不足6个月的;
(三)出访任务与其身份、分管工作不相关,或与其职务不相称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五)违反外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七)因其他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宜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一把手审批负责制。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省局局长审批;
(二)省局局长批准后,填写《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备案表》并提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依照《吉林省贯彻<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需要我局派人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应当事先向我局发出商请函,经省局局长同意并确定人选后,再向我局发出正式邀请函,由人事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5天。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当在7日内将护照交回人事处;15日内向局党组报送在国(境)外执行公务情况的总结、必要的图片及资料等,并提交人事处予以备案或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第十条 由人事处负责,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拟订省局工作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局党组审定后报外事、组织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处负责,会同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组成工作组,依照《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局党组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