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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监管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意见

2013-09-17 13:44:3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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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监管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意见

为改善全局监管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业务知识不全面的现状,解决监管人员知识老化和监管能力不适应问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干部队伍,省食药监局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与有关高校进行政校合作,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提高全局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申报条件

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男同志55岁(含)以下、女同志52岁(含)以下,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均需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年龄超限的工作人员可自愿申报学习。

二、教育方式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函授、业余学习为主。所学专业要紧密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重点参加法学、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计算机、中文等专业的学习。省局将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与有关高校商定协作(联合)办学事宜。

三、申报程序

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所在处(室)同意后,报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相关费用

(一)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人员,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妥善保管有关证明和学费收据,待学习结束后,由省局视情况核销部分学费。

(二)在职学习期间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其学习费用不予核销。

五、人员管理

(一)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要坚持就地就近学习的原则,特殊情况需逐级报批。

(二)取得学历(学位)后,向所在单位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审批,相关材料要及时归入本人档案。未经认定审批或备案的,不得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本意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