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素质的一项重点措施。实行干部交流,有利于干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经受锻炼,开阔眼界,丰富经验,增长才干,提高领导水平;有利于干部在新的环境中大胆放手地工作,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廉政风险的防范,促进廉洁从政。同时,也便于对领导班子的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了使干部交流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结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廉洁从政的原则。
(二)坚持优化结构、锻炼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稳定、分批交流的原则。
(四)坚持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交流对象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增加阅历、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重要处(室)、重要岗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在重要处(室)、重要岗位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满4年的;在重要处(室)、重要岗位担任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满5年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方式
(一)横向交流,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室)之间的交流,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流。
(二)纵向交流,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室)与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流。
四、工作纪律
(一)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
(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组织谈话后两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到新岗位报到。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因干部交流而调离,不准随带公共物品,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四)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五、组织领导
干部交流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组的用人导向,直接关系到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和任务的完成。干部交流工作要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积极、稳妥、顺利地完成干部交流工作。
六、各直属单位的干部交流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