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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8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2018-06-26 16:04: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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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8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保健品市场加强监管的建议》(委员提案第8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针对老年人消费需求,以“保健品”名义销售的产品很多,有的是普通食品,有的是保健食品,有的是药品,有的是医疗器械,有的是保健用品,也有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从产品属性来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五)妊娠控制;(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执法主体,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您在建议中描述的一些现象。有的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有的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或者药品,有的宣称为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但未按规定注册,有的食品违法添加药品,有的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有的应当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以“免费试用”、“体验”等方式躲避监管。以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的对象。

  从产品宣传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保健用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与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一致,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以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为由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依据“三定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审批,对于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一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监管职责,主动采取多项举措,严格整治违法广告。采取“一打三整治”措施,即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开展广告暂停销售专项整治、互联网领域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电视购物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同时采取行政告诫、约谈、行政处罚(撤销批准文号和暂停销售)措施,使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规范。2017年,通过整治行动,一批产品被责令下架,一部分广告主主动向我局提交了限期整改保证书,违法广告刊播频次较上一年度下降了55%。

  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掺假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我局每年都组织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如2017年主要针对保健食品流通环节易发多发的问题及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免疫调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等重点品种实施专项检查,在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5568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82户,检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9873户,检查保健食品产品38638箱(盒),监督抽样送检保健食品15批次,发现经营涉嫌违法违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54户,查扣涉嫌违法保健食品124箱(盒),行政立案18起、处罚金额13.5万元,移送工商部门案件5起。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9个部门自2017年7月开始,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截至2018年4月份,我省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805家,发现问题单位72家,责令整改单位56家,已完成整改单位50家,发现问题产品70批次,立案查处7起违法违规案件。在整治工作中,有的地区采取了市场巡查与突击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有的地区采取了在社区居委会散发传单和宣传海报的方式,有的地区设置了专门咨询电话,有的地区聘用了食品安全信息员,这些方式有效地遏制了我省保健食品市场违法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