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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

2020-02-13 09:37: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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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近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药监药流通[2020]28号),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零售药店的防控防护管理工作。

  (一)严格落实进入药店顾客的体温测量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应当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

  (二)严格退烧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零售药店由各市(州)、长白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管控,各药店慎售退烧类药物,对购药人员实名登记,告知其前往发热门诊治疗,同时,负责通知发热门诊和购药人员所在社区、村屯。购买人员购买非退烧类药物,正常购药。

  (三)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前住发热门诊治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防控防疫等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四)支持零售药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的防控防护。零售药店可采取在店内设置隔离带、隔离台、隔离区等方式销售药品,在销售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接触,提倡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五)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保障公众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六)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监督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可采取立即整改或暂停营业等措施。

  (七)落实各方责任,确保防控防护工作落实到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防护工作,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控防护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