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近期,延边州食药监局决定在全州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为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 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后方可销售,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含麻黄碱类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国家规定专门管理的药品,须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并设置专柜有专人管理、专册登记。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醒目标志,要求凭身份证购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的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 (逆转录酶抑制制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刑、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共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 国食监安〔2005〕409 号) , 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针对当前处方收集和执业药师总量少难以满足需求的现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互联网+药店电子处方运用综合管理”模式,搭建消费者、医师、药店、药师、监管部门间的安全用药平台。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与远程问诊审方平台合作,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成熟的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凡使用远程诊疗系统开具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电子处方时,消费者通过远程诊疗系统视频音频直接向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进行问诊、咨询,由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电子处方,药品零售企业接受电子处方后,必须经药事服务中心的执业药师或驻店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后方可销售。
同时,检查要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确保驻店药师在职在岗覆职,并且做好处方药的审核、调配、核对及登记工作等药学服务。驻店药师临时不在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摆放提示牌。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不得挂证。零售企业计算机系统应根据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保证合法规范销售。计算机系统应根据销售记录自动打印销售凭证,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从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含中药材、中药) , 购进药品的发票、 实物、 款项必须相符。对无法提供上游资质、 购进票据的药品或来源可疑的药品要进行细致调查,往上追溯到批发或生产企业,对所涉及的环节和企业一律侬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打击非法购进和销售药品的高严态势,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
据了解,此项检查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到2018年11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旨在严格规范药品管理,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点,着力规范零售药店药品购进渠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