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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2019-07-23 14:47: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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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不断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加强处方药的销售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管理 

  (一)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与其配备的执业药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制定在岗工作时间表,保证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要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培训,不断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和鼓励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试点。 

  (二)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精神,对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药师,其从业药师资格可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工作。 

  (三)鼓励实行“五统一”(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标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远程审方系统,由远程审方系统提供在线审方和药学服务。 

  二、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管理 

  (一)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允许建档患者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二)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医发〔2018〕25号)的要求,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的问题。 

  (三)规范责任分担机制。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采用电子处方企业和提供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开具电子处方属于诊疗活动的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是审方售药,其它责任应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 

  (四)强化监督管理。凭电子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主要针对的是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管理,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远程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确保履职到位。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