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修订了《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响应原则
2.2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省局系统内部信息监测与处理
3.2 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Ⅰ、Ⅱ级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5 善后与总结
5.1 善后
5.2 总结评估
6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7 附则
附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吉林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国家总局分级标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指导和参考。其中,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省局应对Ⅱ级,按照本预案执行。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应对Ⅲ级、县(市)应对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响应原则
省局协助国家总局对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Ⅱ级药品突发事件进行组织协调和处置;对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指导。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省局成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省局局长担任,省局副局长及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处,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等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相关处室和各市(州、长白山、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督查督办各地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和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3 监测预警、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省局系统内部信息监测与处理
3.2药品安全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一)蓝色警示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二)黄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三)橙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四)红色警示信息是指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信息。
(1)对于蓝色警示信息,应急管理处报省局领导的同时,转送相关处室或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有关单位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密切注意其他类似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2)对于黄色警示信息,应急管理处报省局领导的同时,转请省局相关处室或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跟踪督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相关处室在调查处理完毕后,按工作程序将结果报省局领导,同时抄送应急管理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将结果直接报省局应急管理处,由应急管理处核报省局领导。
(3)对于橙色警示信息,应急管理处迅速提出应对工作建议报省局领导,并协助省局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应对工作。省局相关处室、相关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每天将重要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应急管理处;应急管理处做好协调工作,每天向省局领导汇总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派人参与相关处室处置工作的会议、活动等。必要时提请省局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或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会议协调有关事项。
(4)对于红色警示信息,参照相应级别事故或事件处置程序,应急管理处报请省局领导启动应急机制,协助省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应对工作。各工作组依照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工作。
3.3 报告
(1)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的信息;
(2)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信息;
(5)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信息。
(6)在其他方面获知的药品突发事件信息。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立即组织稽查部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的人员,赴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3)省局接到报告后,对于较大以上(含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国家总局、省委和省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必要的核实和初步研判,核实情况和初步研判结果及时上报国家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必要时,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相关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依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的原则分类分重点报告。
(1)初次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报告初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续报: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Ⅰ级、Ⅱ级、III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报送。
初始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各单位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总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地(市)级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启动。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省局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处应立即会同药品注册管理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等相关处室与事发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领导,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立即对省级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并于2小时内上报药品生产监管处或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检索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综述及时上报药品生产监管处或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稽查处和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或全省通报以及是否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建议,报省局领导审定。
(3)决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由稽查处牵头负责下发文件,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药品生产监管处或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会同食品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带队,组织药品GMP检查员、医疗器械检查员对涉及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进行抽样。省药品检验所、医疗器械检验所统筹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进行分析研究。
(5)必要时,由药品注册管理处组织省食品药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对所涉及药品的注册情况、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标准、工艺规程等进行回顾与分析;由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组织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等单位对所涉及医疗器械的注册情况、注册申报资料、质量标准等进行回顾与分析。
(6)根据调查情况,分别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7)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应急管理处。
(8)宣传教育处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制定新闻宣传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核准后,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3 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Ⅰ级趋势时,省局应急管理处应立即会同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会商上报省局主要领导,经省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上报国家总局,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当事件达到Ⅱ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Ⅱ级趋势时,省局应急管理处立即会同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会商,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并上报省局主要领导,经省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综合协调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总局、省委和省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根据患者救治情况,综合协调组协调省卫计委派出省级医疗队,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3)派出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的调查组,分赴事发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指导、协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5)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相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每日15:00时前将工作信息报综合协调组,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综合协调组每天编发《应急专报》,报送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领导,分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每日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上报。
(7)危害控制组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由省药品检验所统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除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外,同时开展非标准方法的研究和检验检测。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
(8)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事件调查组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9)新闻宣传组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对外公布咨询电话。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省局通知或通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不良事件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局。
(2)事发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协助省局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部门对病人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检测;组织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局。
(3)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局立即组织对相关药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现场调查;监督企业召回相关药品;按照省局要求,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留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局。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总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4.4 信息发布
5 善后与总结
5.1 善后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5.2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事件发生地和事件涉及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报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 宣传、培训、演练和保障
6.1 宣传、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市(州、长白山)局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2 演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
6.3 后勤保障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各级、各部门应急值守人员要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省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 市(州)、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 省局有关直属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省局备案。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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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标 准 |
响应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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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总局启动 Ⅰ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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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省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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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市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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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药品安 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级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