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的公告
2025年第3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局按照《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组织制定了第一批10个品种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标准试行期间,如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试行标准即行废止。吉林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标准转正,申请期限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试行标准有效期届满、转正或废止后,企业不得按试行标准生产。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目录
2.《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正文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 发布稿目录.docx | 《吉林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2025年第一批)正文.ra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