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
(2024第1号)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现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清单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吉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清单.xls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