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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第4号)

2022-12-01 14:32: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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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第4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24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以下简称《规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9号)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等规定,现就实施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221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5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5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5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5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四)20215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以及20215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补充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1231日。

特此通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