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1、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内设机构及职责(处室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4、直属事业单位及职责。
5、工作规则(部门工作规则)
(二)政策法规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省级及本单位)。
(三)行政权力
1、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强制标准等;个案行政强制结果公告。
3、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责任、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等;个案行政执罚结果公告。
4、行政执罚。行政执罚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执罚标准等;个案行政执罚结果公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五)重大政务及社会管理
1、五年发展规划。
2、专项规划。
3、重大工作部署。
4、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六)应急管理
(七)政务动态
1、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2、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情况。
3、其他。
(八)规章制度
(九)承诺事项
(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一)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1、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3、投诉电话。
4、举报案件受理的原则。举报案件受理结果。
(十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通过局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向社会公开;除通过以上途径公开外,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还应在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公开。
第五条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局公开办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处(室)产生政府信息后应由本处(室)负责人提公开意见,不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分管局长意见并写明根据,交由公开办存档。
第九条 本处室负责人提出主动公开意见的政府信息应将电子版报到公开办,进行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