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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2022-07-15 09:18: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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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医药强省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吉林省医药强省建设大会精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意见》对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了5个部分共17条措施,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又结合了我省实际,对促进我省药品流通企业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一)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

一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确认被整合药店库存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处理方式,确保其在整合期间经营的连续性。

二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时,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解决了以往零售企业变为零售连锁门店需重新审批、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手续繁琐,时间较长等问题。

(二)促进仓储资源整合

一是为现代物流提供政策支持。仓储在物流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仓储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优化、提高物流系统有重大意义。近几年,随着政策、技术的双轮驱动,全方位的现代化医药物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医药物流企业将朝着更精准、更专业的方向发展,智慧化、科技化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是鼓励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发展。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我省具备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扩大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库房设置范围,规定其可以在本市(州)辖区范围内设置药品库房。

三是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在药品批发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下开展配送业务,设立独立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余如配送中心(仓库)、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人员,可与药品批发企业共用,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对零售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的药品储存、配送职责。

(三)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等多业态模式

一是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实施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二是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合规使用医疗机构电子处方,破解公众购买处方药无处方的瓶颈问题。

三是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利用互联网和电子签名技术,达到企业间便捷传输、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目的。

(四)推行便民举措

一是遵循方便群众购药原则,优化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门店配置。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解决处方来源困难问题,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二是允许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内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三是鼓励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方便公众购买使用,丰富公众购买药品渠道。明确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研究制定乙类非处方药专柜他自动售药机设置标准,强调加强监管和服务。

(五)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不得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间距限制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定,不得对连锁企业在省域范围内开办、兼并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政策壁垒、提高门槛、增设条件。

二是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简化审批手续,相关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是对不改变仓库地址、面积、格局,仅调整仓库功能分区的仓库免于变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