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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2020-01-13 16:51: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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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快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关于加快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主要背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深刻汲取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教训,严格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构建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强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切实明确监管事权,提升药品监管检查能力建设,为今后一个时期扎实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支撑,守住药品安全底线,需要建设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2019〕36号)出台后,为我省制定出台相关检查员队伍建设意见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参考,我省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意见。

  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三点:一是我省《实施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深刻汲取长春长生案件教训为出发点,以建立药品监管长效机制为目的,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对全面加强药品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我省《实施意见》在遵循国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基础上,充分考虑当前全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药品监管资源整合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对指导今后一段时期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新要求,推进药品检查队伍依法履职、积极履职、认真履职是非常必要的。三是我省《实施意见》坚持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激励担当作为,对吸引省外技术人才和防止省内药品监管专业人才流失具体积极意义,有利于快速构建起基本满足我省药品监管要求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体系。

  二、《实施意见》中关于检查员建设层级如何明确?

  国办意见提出建设国家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是基于2018年机构改革中药品监管体制只设到省级的改革,相应做出的设计和决策。我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省市两级,鼓励县级,即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建立省级和市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鼓励县(市、区)建立县级药品检查员队伍。也是符合吉林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需要的。

  三、《实施意见》中关于检查员队伍建设有哪些激励性政策措施?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上,我省提出:建立不同级别检查员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比如,合理设定和优化各级审核查验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于具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检查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药品检查员可适当突破岗位设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聘任。兼职药品检查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研究设置创新型岗位,激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与兼职药品检查员遴选。二是在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上,我省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授权组建相应检查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检查员专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检查员可参加卫生(〔中〕医、〔中〕药、技)系列、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员职称评价标准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考核检查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突出评价检查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与实际贡献。聘请的省外兼职检查员可以依托省药品审核查验机构在吉林省参加职称评审。对聘请的企业检查员在职称评审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可以直接参评专业技术荣誉三级岗。这里面,最能体现创新和吸引人才的就是,外省的药品检查人员,可以依托我省药品审核查验机构,在吉林省评职称。受聘的企业兼职检查可参评三级岗。这都是激励检查员担当作为的实打实政策。三是我们还提出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不履行检查员队伍建设职责,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借此强化各地对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四、关于《实施意见》如何加强各级检查员协调管理?

  众所周知,2018年机构改革后,药监部门在机构层级设置上只设置国家局和省局,市以下不单独设置机构。为加强药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我省《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完善检查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全省检查员信息平台,各市(州)县(市)要将药品检查员纳入全省信息平台统一管理。省药品监管部门可统筹调配使用市(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药品检查人员力量开展现场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无故推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申请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本部门符合药品兼职检查员遴选条件的人员参与药品检查员遴选,支持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参加药品检查工作。

  同时提出,鼓励结合地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市(州)县(市)原从事药品生产、批发监管工作的检查(监管)人员划转充实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将其安排到药品监管岗位,防止药品监管人员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