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18-08-15 15:01:00    |    来源  :     |    
访问量|    
打印    |    字号 : [ ]    |    分享
0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我局于201412月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现已经超期失效。为了继续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许可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原办法的内容,结合本省实际及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重新起草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严格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为吉林省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期限为2年。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食品小作坊:

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小作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明显污染源,排污沟渠应当经常清理或密闭,不得散发出异味;应当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

小作坊生产加工区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做到干净整洁,与生活区相对隔离。

(一)墙壁、棚面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不脱落、易擦洗、无灰尘;

(二)保证排水状况良好,污水能够及时处置;

(三)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

(四)有相应的洗手、更衣等设施。

小作坊使用的设备或设施应当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

(三)小作坊禁止加工的类别

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自酿白酒除外)、饮料(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冷冻饮品、果冻、肉制品(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酱卤类除外)、调味品(味精、鸡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四)申请人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一览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4、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工具清单;

5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为201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