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核(换)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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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XK-019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分解: | 核(换)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审批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负责人: | 孙伟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2752810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15次/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4、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5、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6、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7、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4、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5、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6、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7、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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