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特殊药品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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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XK-016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分解: |
特殊药品购用证明审批(包括咖啡因、氯胺酮、罂粟壳、麻黄素、麻黄素单方制剂凭证) 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年度需求计划的(事前)备案 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标准品、对照品)购用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初审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负责人: | 孙伟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2752810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150次/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 | |
![]() ![]()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1、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48 项目名称: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购用凭证核发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51 项目名称: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一)申报对象 申报特殊药品购用证明审批(包括咖啡因、氯胺酮、罂粟壳、麻黄素、麻黄素单方制剂凭证)的单位。 (二)有关要求 1、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含咖啡因、氯胺酮、麻黄素、罂粟壳等成分的药品批准文号; 2、如企业拟仿制或研制含罂粟壳或氯胺酮的复方制剂,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研究立项批件; 3、外行业使用咖啡因、氯胺酮、麻黄素等特殊药品的,需要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申请材料: 1、购用单位备案购用单位应填写“《申办特殊药品购用证明单位情况备案表》(1式1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单位介绍信、公章印模;(3)特殊药品仓储平面图;(4)含上述特殊药品品种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复印件;(5)含上述特殊药品品种的食品、饲料、兽药及相关产品的批准文件及质量标准复印件。 2、《特殊药品购用证明》经办人须为单位正式职工或有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经办人员注册须填写“《特殊药品购用证明》经办人员注册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证明信;(2)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员应为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3、已完成备案注册单位办理《特殊药品购用证明》应提供“办理《特殊药品购用证明》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经办人注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前一次特殊药品购买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3)前一次特殊药品购用证明审批件复印件一份;(4)其它行业(除医药)应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申请原件;(5)生产兽药产品(使用麻黄素时)需提供麻黄素的消耗定额;(6)生产化工原料、医药中间体、农药以及科研等作为拆分剂时(使用麻黄素时),应提供相关的工艺资料及麻黄素作为拆分剂的消耗定额。 4、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确保购用特殊药品用于合法用途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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