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核(换)发食品生产许可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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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XK-018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分解: |
核(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审批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负责人: | 孙伟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2752810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1500次/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7、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8、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9、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10、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所需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11、期满换证企业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附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二)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需材料。1、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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