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核(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变更事项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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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XK-008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负责人: | 孙伟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2752810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30次/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权力运行图:
![]() 申请条件:
(一)申报对象:需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审批的单位。 (二)有关要求1、新设立医疗机构制剂室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且筹建结束,申请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2、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3、附以下相关材料(1份):(1)自查报告;(2)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一览表;(3)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4)拟配制品种剂型及名称;(5)制剂室平面布置图; 4、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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