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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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XK-003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项目分解: |
药品广告审批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承办负责人: | 孙伟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药品广告7个;医疗器械10个;保健食品20个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2752810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900次/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4.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57 项目名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生产条件。 2.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药品注册批件及国家规定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3.申请的药品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申请材料: 1.登陆http://www.sfda.gov.cn,市场监督一栏,下载 广告申请客户端软件(2009)并安装在电脑上。(以国家局网站为准)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修改、保存、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申请人应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 (10)委托加工产品必须提供受托方资质(同上是生产企业要求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批件; (11)提交刻录光盘。内容包括XML格式审批表,JPG图片,MPG视频或MPV声频文件(格式见审查表);以上证明材料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