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
---|---|---|---|---|---|
项目编码:220000-SY-CF-110 |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张岩 |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省局网站 | |||
咨询电话:81763473 | 投诉电话:81763355 | 是否涉密:否 | |||
行政职权次数: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权力变化情况:无 | |||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