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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17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014-11-11 09:59: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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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17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17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稽查总队 承办负责人:  张岩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473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10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