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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167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处罚

2014-11-11 09:54:00    |    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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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SY-CF-167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处罚
项目编码:  220000-SY-CF-167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分解:  
实施主体: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稽查处 承办负责人:  王志东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查阅方式:  部门网站
咨询电话:  81763169 投诉电话:  81763355 是否涉密:  否
行政职权次数:  5次/年 收费标准:   权力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