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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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7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处 | 承办负责人: | 王志东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169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三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