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 |||||
---|---|---|---|---|---|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6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药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孙威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407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权力运行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