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00-SY-CF-162对小作坊和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小作坊和摊贩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处罚 |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2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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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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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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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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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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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禁止小作坊和摊贩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没收设备;五十公斤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十公斤以上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终生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