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00-SY-CF-161对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1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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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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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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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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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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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用的原料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为原材料; (三)使用回收按照规定下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使用农药、兽药残留量和砷、铅、汞等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或者色、香、味异常的食品; (七)加工经营假冒伪劣及掺杂、掺假食品;(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小作坊和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使用非食用的原辅料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二)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为原材料的;(三)使用回收按规定下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生产食品的;(四)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五)使用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砷、铅、汞等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六)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或者色、香、味异常食品的;(七)加工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及掺杂、掺假食品的。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