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00-SY-CF-160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食品和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食品和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处罚 |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0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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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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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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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1次/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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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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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 小作坊和摊贩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和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作坊和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的; (二)生产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的; (三)未设置垃圾存放设施的; (四)食品及食品原辅料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的; (五)加工操作工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设备使用、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维护相关设备和设施的; (七)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未分开存放,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的; (八)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储存和销售散装和预包装食品,未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九)未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十)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销售食品时,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直接食用的食品,或者用废旧、污染的纸张包装食品的; (十二)不具备条件制作、销售冷荤食品的; (十三)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食品和食品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的。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