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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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稽查处 | 承办负责人: | 王志东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169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权力运行图: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