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00-SY-CF-163对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查验小作坊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摊贩经营相关信息以及生产环境、条件的,或者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项目名称:对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查验小作坊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摊贩经营相关信息以及生产环境、条件的,或者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
|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63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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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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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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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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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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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小作坊许可、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摊贩经营相关信息; (二)检查小作坊、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三)建立小作坊、摊贩档案,记载小作坊、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小作坊、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 (四)建立小作坊、摊贩管理制度,加强对小作坊、摊贩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查验小作坊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摊贩经营相关信息以及生产环境、条件的,或者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