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00-SY-CF-157对小作坊未张挂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者人证不相符的处罚
项目名称:对小作坊未张挂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者人证不相符的处罚 |
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57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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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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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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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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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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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且人证相符。 摊贩应当依照规定,公示从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和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小作坊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时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的,或者未保存到规定年限的以及记录不完整的; (四)小作坊未按规定张挂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者人证不相符的。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