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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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000-SY-CF-124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分解: | |
实施主体: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稽查总队 | 承办负责人: | 张岩 |
共同实施部门: | 办理时限: | 查阅方式: | 部门网站 | ||
咨询电话: | 81763473 | 投诉电话: | 81763355 | 是否涉密: | 否 |
行政职权次数: | 5次/年 | 收费标准: | 权力变化情况: | ||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申请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无